MIRROR演唱會事故案件整合|藝能等3職員串謀欺詐無罪 屏幕為何墜下?責任誰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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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MIRROR 紅館演唱會(〈WAVE 流行文化誌〉提供相片)

事故前發生何事?

控方案情指,在 2021 年 7 月,主辦單位大國文化入紙申請於 2022 年 7 至 8 月在紅館舉辦 MIRROR 演唱會,聘用「藝能工程」(下稱藝能)成位舞台工程的總承辦商。而在案發時,首被告吳凱瑩(現 42 歲,下同)、次被告林志華(61 歲)同為藝能的項目經理,第三被告梁耀祖(50 歲)則為「廣域策劃」的項目經理及燈光設計師。網上資料顯示,廣域為藝能工程的延伸公司。

藝能之下再有其他分判商,其中涉事的 LED 屏幕由「In Technical Producion Limited」(下稱 ITP)提供,屏幕吊掛、升降等機械工程則分判予「協興隆舞台工程」(下稱協興隆),協興隆再將製作屏幕金屬框及整個懸掛系統,包括鋼索和絞車系統的工序,三判給「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」(下稱銚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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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庭線》製圖

演唱會的籌備工程在 2022 年初展開,主辦方須於 6 月 19 日前提交索具裝配圖(Rigging Plan)及負重表(Loading Table),惟直至 7 月 13 日下午,首被告才交圖則,再由康文署轉交外聘的「輝固工程顧問」(下稱輝固)審核。輝固的註冊結構工程師溫志華檢視後,發現圖則資料有遺漏,遂要求主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。後經公司實習生與藝能代表電話溝通後,溫確認器材可安全懸掛,遂回覆康文署,指對結構沒進一步意見。

至 7 月 23 日深夜,即演唱會首場前兩天,首被告再提交更新的圖表,增加了一批喇叭。輝固翌日檢視圖表,並到紅館實地考察,批出穩定性證明書。同日,首被告提交由主辦方聘請的工程顧問「聯和專業服務」(下稱 UTS)所簽發的安全報告,確認台上所有懸掛物,包括 6 塊屏幕符合安全。康文署因此批准主辦方在 7 月 25 日,進行首場 MIRROR 紅館演唱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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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MIRROR 紅館演唱會(〈WAVE 流行文化誌〉提供相片)

演唱會第三場後,即意外前一晚,其中一塊屏幕有傾斜問題,由協興隆的職員檢查和維修。在演唱會的第四場,懸掛該塊屏幕的鋼索突然斷裂,屏幕墜下擊中兩名舞蹈員致重傷,其中「阿 Mo」李啟言四肢癱瘓。

警方在意外後量度懸掛器材的實際重量,發現藝能提供的負重表嚴重低估器材重量,10 項器材的實際重量比申報重量超出 3.2 倍,其中 6 塊 LED 屏幕超重 1.7 倍,8 部 PA 喇叭更超重 6.7 倍。這 8 部喇叭,便是首被告在演唱會前兩天,提交更新負重表所加入的器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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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7 月 28 日,巨型 LED 屏幕墜下,演唱會中斷。(讀者提供相片)

被告被控甚麼?

3 名被告同被控串謀欺詐罪,指他們串謀虛報負重表上的設備重量,誘使康文署容許演唱會進行。交替控罪的欺詐罪,則指 3 人虛報設備重量,致藝能獲得工程總價 1009.6 萬元;或致大國文化蒙受不利,包括演唱會因意外取消而蒙受約 9000 萬元損失。

要達致罪成門檻,控方除了要證明負重表有不實(falsity)陳述,還須證明被告知道是不實陳述,有意圖造假,誘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。主控罪的串謀欺詐罪,另須證明 3 名被告之間有協議行事。根據判詞,控方最後未能證明任何一項控罪元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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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詞,控方最後未能證明任何一項控罪元素。

被告在演唱會有何角色?

綜合庭上證供,首被告吳凱瑩是統籌舞台工程的主要聯絡人,負責文書工作、聯絡不同製作單位、主持會議等,包括將涉案負重表發送給康文署;次被告林志華負責監督工程,與演唱會製作團隊、分判商等討論工程的可行性。兩人多次代表藝能出席演唱會技術會議,並在場監督舞台搭建工程。

法官同意兩人是統籌角色,但認為藝能有專責部門處理懸掛器材的技術問題,可合理推論兩人在統籌懸掛器材時,會向技術部門查詢。

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角色則不明確,演唱會監製林浩原說梁負責設計桁架,計算承重設計分布;導演鄭宇軒稱見過梁打開 CAD 圖(電腦輔助繪圖),展示懸吊裝置的位置;ITP 的兩名證人則指,梁負責設計燈光和懸掛裝置,草擬索具裝配圖則。

法官接納第三被告是演唱會的燈光師,曾代表藝能出席技術會議,計算可否懸掛相關器材,惟各名證人均未能清晰指出他出席了哪場會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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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5 月 30 日,被告吳凱瑩(左一)、林志華(左三)、梁耀祖(右三)被裁定無罪後離開法院。

負重表由誰草擬?有不實陳述嗎?

案中的關鍵證物是首被告發送給康文署的負重表,該電郵同時抄送次被告,而電郵紀錄顯示,負重表首先由第三被告發送首被告。

控方指,3 名被告積極參與演唱會籌備工作,有責任提供資料準確的負重表。辯方則主張,控方須證明負重表內有針對器材實際重量的不實陳述,且被告刻意作不實陳述。

法官認為,各被告均沒工程相關的專業背景,亦沒有職責去核實圖則的真確性。其中首、次被告是演唱會的統籌人員,收到各單位發出的電郵正常不過,亦沒證據顯示他們曾打開夾附的圖表。至於第三被告,官指同樣沒證據證明他有份草擬涉案圖則。

判詞又指,負重表很可能是由藝能處理懸掛器材的部門草擬,並首次披露有文件顯示,負重表是由一位名為「Makic Chiu」的人製作,惟審訊中沒有人問及「Makic Chiu」的角色。

至於是否有人刻意作不失實陳述,官分析指,負重表申報的器材重量,用了粗略的估算數字計算,錯處非常明顯。官認為種種跡象顯示,草擬者是不小心、粗疏或缺乏經驗,而非故意虛報,否則他為免遭工程顧問發現,應該會避免留下太明顯的錯處,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有人刻意造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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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MIRROR 演唱會意外後,見到懸掛屏幕的一條鋼纜鬆脫。(讀者提供相片)

被告知道屏幕超重嗎?

案中另一爭議,是被告是否知道屏幕的實際重量,換句話說,是否知道屏幕超重。

控方指,屏幕公司 ITP 行政總裁楊浩廷出席 2022 年 5 月 12 日的技術會議時,首被告或次被告提出 LED 屏幕可能過重,要求修改設計,會上於是討論由 12 塊屏幕改為 6 塊並改變尺寸,第三被告即場用電腦計算桁架能否承受 6 塊屏幕的重量。

ITP 同月向首被告發送屏幕的點數圖,顯示每塊屏幕未連金屬框重至少 435.2 公斤,電郵抄送另外兩名被告;其後在 5 至 6 月的某場會議上,楊亦口頭提及屏幕重約 450 公斤。舞台設計師周淑貞則指,改用 6 塊屏幕後,曾有人在會議上估算,每塊屏幕連同金屬框重約 500 公斤,首、被告均在席。

官認為,證據不足以肯定 5 月 12 日的會議上曾有人提及屏幕重量,加上各被告並非負責設計懸掛系統的人,不一定有特別留意屏幕的重量。官又認為,5 月開會決定將屏幕數目減半後,對一個沒工程背景、對負重數據沒深入認知的人而言,會合理認為超重問題已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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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文署事後成立工作小組調查意外原因。(政府新聞處圖片)

另一關鍵事件,是輝固結構工程師溫志華指,發現圖則資料有遺漏後,曾向主辦方要求澄清。輝固的實習生馮帝文供稱,他曾聯絡第三被告,對方指導他如何閱讀圖則上的數據,並解答他對推算負荷數據的疑問,馮再向溫匯報。

但法官認為,馮不大可能在未獲得溫批准下,與第三被告通電話並嘗試索取資料。官亦接納專家證人指,被告很難透過電話釐清負荷數據,例如重量如何分布到 40 個吊點等細節,更何況對方是一名暑期實習生,連圖則都未讀得懂。法官因此拒納第三被告曾於電話向馮解釋圖則數據一事,亦認為這未能證明第三被告對負重表有一定認知。

被告有意欺詐康文署嗎?

法官認為,案中沒有人要求涉事演唱會必須使用該批屏幕,多名證人(包括演唱會製作團隊、主辦單位)均同意,為保安全可更改舞台設計,這反映各被告沒有受壓虛報負重表,更不會從中得益。若器材超重,他們亦隨時可移除相關屏幕,尤其是提交負重數據時,演唱會尚未開場,各被告毋需在負重表造假,因此亦沒有意圖犯案。

責任誰屬?

審訊披露負責審批圖則的輝固工程,沒發現圖則上至少 8 項錯處,包括索具裝配圖的標示不清晰、大量資料缺失,負重表亦申報了估算的重量,影響及後計算負荷數據的結果。

法官在判詞特別指出,康文署依賴輝固審批圖則,決定是否批准演唱會進行,但輝固審批圖則時失職,未有履行外判合約列明的審批責任。而輝固工程師溫志華沒發現大量基本和明顯的錯處,不符工程師的專業水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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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溫志華(《法庭線》記者攝)

另外,政府調查小組工程專家顧問林超雄供稱,屏幕下墜主因是鋼索勞損,與屋頂結構超載無關,亦無證據顯示器材重量被低估造成實質影響。而法官認為,案中有多個原因導致鋼索承重過高斷裂,包括銚龍提供的鋼索及絞車系統不達標,加快鋼索磨損,故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資料出錯,是屏幕下墜的主因。

林亦提到其他分判商的責任,其中負責安裝屏幕的協興隆,沒為屏幕安裝安全鋼索,其他由藝能安裝的器材均設安全鋼索;而事故前一晚涉事屏幕有傾斜問題,由協興隆負責檢查。林指出,屏幕傾斜反映絞車系統有問題,若有人及時移除屏幕,便可避免意外。

此外,除了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,主辦方另聘工程顧問 UTS,檢查懸掛系統並發出安全性證明書。惟在本審訊中,並沒有協興隆、銚龍或 UTS 的代表作供,未能進一步了解這 3 間公司在事故中的角色。

案件編號:DCCC291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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